因為購買二手房需要,李女士于今年6月份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一筆80萬元的住房貸款。銀行方面核準批復為25年還清本息,但是,由于信貸形勢的變化,至今仍然沒有完成放款,賣方表示按照當時買賣合同,半年之內沒有收到尾款,逾期要每月收取成交價千分之一的滯納金。 李女士問:由于銀行沒有承諾放款期限,而自己面臨經濟損失的情況下,是否可以單方面和銀行解除貸款協議,而另外籌集資金完成交易? 廣東百勤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蘇崎: 只要取得賣方的書面同意,貸款申請人可以單方面向銀行提請撤銷貸款合同,通常情況下銀行會同意。 在當前政策性收縮銀根的背景下,買房人應當充分考慮銀行放款節(jié)奏放緩的因素。尤其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,不要輕易承諾支付放款的期限。 責任編輯:羅靜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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